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0〕2692 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8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1%,全部为公开发
行新股。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将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T 日)分别通过深交所
交易系统、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后,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 17.73 元/股(不含 17.73 元/股)的配售对象全
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 17.73 元/股,且拟申购数量小于 900 万股(不含 900 万股)
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 17.73 元/股,拟申购数量等于 900 万股,且
申购时间同为 2020 年 11 月 19 日 14:57:51:621 的配售对象中,按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创建时间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将 18 个配售对象予以剔除。以上过程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 640,790 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总量6,403,560 万股的 10.01%。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
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7.62 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 2020 年 11 月 24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
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3、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高于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初始参与跟投的股票数量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140 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4、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5、本次发行价格 17.62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7.87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4.3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3)37.16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4)32.52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6、本次发行价格为 17.62 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
属行业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截至 2020 年 11 月 19 日(T-3 日)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5.41 倍。
本次发行价格 17.62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2)截至 2020 年 11 月 19 日(T-3 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
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2019 年 2019 年 T-3 日 对应的静态 对应的静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扣非前 扣非后 股票 市盈率- 市盈率-
EPS EPS 收盘价 扣非前 扣非后
(元/股) (元/股) (元/股) (2019 年) (2019 年)
300816.SZ 艾可蓝 1.29 1.16 81.27 62.89 70.32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0 年 11 月 19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19 年扣非前/后 EPS=2019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17.62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7.16 倍,低于可比公司二级市场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3)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4)本次发行定价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愿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
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不高于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四个数中的孰低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5)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7、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 46,070.48 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17.62 元/股和 2,800 万股的新股发行数量计算,若本次发行成功,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49,336.00 万元,扣除预计约 4,660.38 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 44,675.62 万元。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8、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所有配售对象中的 10%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
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限售账户将在网下投资者完成缴款后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网下限售期摇号将以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配号,每个配售对象获配一个编号。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9、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0、本次发行申购,任一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11、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深交所批准后,方能在深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调相关各
方及时退还投资者申购资金及资金冻结期间利息。
12、请投资者务必关注投资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第三十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0﹞484 号)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若涉及退款的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调相关各方及时退还投资者申购资金及资金冻结期间利息。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3、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的情况确定是否进一步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