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6 证券简称:日月明 公告编号:2024-042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 0月17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4年10月1日、2024年10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的要求,近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及保荐人西部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就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4号)同意注册,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6.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28,40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46,672,424.53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81,727,575.47元。2020年11月3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41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的要求,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2020年11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昌天宝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募集资金专 户,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及保荐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 于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
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 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云锦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昌南京东路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顺外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昌分行及保荐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2024年1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 编号 :2024-001)。
三、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说明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 资金和资源配置,保证公司募集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持续提升公司价值,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结合轨道交通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经营战略规划布局,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7日召开202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江西高新 轨道测控 产业基地智能制造中心及研发中心项目”、“江西高新轨道测控产业基地运维中心项目” 变更为“日月明南昌高新区轨道测控设备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日月明南昌高新区 轨道测控研发中心建设和技术研发项目”、“日月明营销及运维服务网络建设项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办理变更后募投项目投资的相 关后续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项目建设运营等各项具体工作。
根据上述变更,公司将原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调整用于新募投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及保荐人 西部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原于2024年1月5日签 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失效。本次变更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江西日月 明 中国光大银行股 日月明南昌 高 新区轨道
测控科技 股 份有限公司南昌 50100188000977661 测控设备生 产 基地技术
份有限公司 顺外路支行 改造项目
江西日月 明 中国光大银行股 日月明营销 及 运维服务
测控科技 股 份有限公司南昌 50100188000977579 网络建设项目
份有限公司 顺外路支行
江西日月 明 中国光大银行股 日月明南昌 高 新区轨道
测控科技 股 份有限公司南昌 50100188000977400 测控研发中 心 建设和技
份有限公司 顺外路支行 术研发项目
注: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顺外路支行签订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方为其直属上级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四、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丙方为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 账 号
50100188000977661,截至2024年10月2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29.31万元(该专户有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9,000.00万元,待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该专户)。根据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决议, 募投项目变更后,日月明南昌高新区轨道测控设备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11,172.00万元,该专户将根据日月明南昌高新区轨道测控研发中心建设和技术研发项 目所需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转出部分资金至账号为50100188000977400的专户用于日月明南昌高新区轨道测控研发中心建设和技术研发项目使用,具体金额以实际转出日金额为准。除 此之外,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日月明南昌高新区轨道测控设备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50100188000977579,截至2024年10月2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681.12万元(该专户 有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资金金额为人民币6,000.00万元,待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该专户)。根据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决议,募投项目变更后,日 月明营销及运维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4,010.52万元,该专户将根 据日月明 南昌高新区轨道测
控研发中心建设和技术研发项目所 需募 集资金 投资金 额转出 部分 资金 至 账 号 为
50100188000977400的专户用于日月明南昌高新区轨道测控研发中心建设和技术研发项目使用,具体金额以实际转出日金额为准。除此之外,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日月明营销及运维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50100188000977400,截至2024年10月2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9,414.56万元。根据 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决议,募投项目变更后,日月明南昌高新区轨道测控研发中 心建设和技术研发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20,342.42万元,待账号为50100188000977661和50100188000977579的两个专户中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到期后,公司将根据日月明南昌高 新区轨道测控研发中
心 建 设 和 技 术 研 发 项 目 所 需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金 额 从 账 号 为 50100188000977 661 和
50100188000977579的专户中划转部分资金至该专户,具体金额以实际转出日金额为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日月明南昌高新区轨道测控研发中心建设和技术研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锋、曾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 或 12个 月内累 计从专 户中支 取的金 额超过 5,000万 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 于上述情形 发生之后五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