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6 证券简称:日月明 公告编号:2023-043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的提
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 ……
(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董事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 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书及董事 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 人数。
1 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在召集股东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书及董事(独
大会前七日提交给本公司董事会。 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独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立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在召集股东大会前七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日提交给本公司董事会。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开声明。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作出公开声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
2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与公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应符合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董事任职的要求外,仍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的 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应符合董事任职的
特别规定的任职要求。 要求外,仍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的特别规定的任
职要求。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
董事: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偶的兄弟姐妹等);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情形的人员;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3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六)本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
形之一的人员;
(八)本章程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 应当每 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4 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