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明”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日月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4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 万股,并于 2020年 11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6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8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6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2、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中车资本(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车同方(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车同方”)、江西裕润立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立达高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立达高新”)、赣州超逸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赣州超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顶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宝顶赢”)、金旭东、上海招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招银财富展翼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银财富”)、熊瑞文、孟利民、潘丽芳、罗芳、郑勤、融元(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融元管理”)、王志勇、淦忠林、吴维军、龚杰、陈婷、张言锋、董蔚、郭应坤、马玉娟、魏胤、李德生、喻爱宝、陈水平、张苗苗、余思明、熊鹰、杜建、芦阳、陈勇、陈家红、王江、卢仕山、李万泰、朱洪涛和顾云敏共计 37 名股东。
(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以及持股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1、股东中车同方的承诺
“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本企业作为公司主要股东,通过公司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本企业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如本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
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并在确定减持时间、方式和价格时充分考虑发行人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在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才可以转让公司股票。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本企业确认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企业《合伙协议》等相关规定,就本函的签署、生效有关的事项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如需要),本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即告生效。”
2、股东立达高新、赣州超逸、宝顶赢、融元管理、招银财富的承诺
“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股东孟利民、朱洪涛、顾云敏、潘丽芳的承诺
“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4、股东罗芳的承诺
“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5、股东吴维军、熊鹰、王志勇、张苗苗的承诺
“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自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2 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6、股东郑勤、陈水平、余思明、杜建、李万泰、龚杰、张言锋、郭应坤、喻爱宝、李德生、卢仕山、陈婷、魏胤的承诺
“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自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2 年内,第一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