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02 证券简称:国安达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 朝阳区 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二〇二三年四月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洪伟艺 许燕青 林美钗 洪清泉
涂连东 王子冬 戴李宗
全体监事签字:
黄文聪 洪先冬 郭晓春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洪伟艺 许燕青 洪清泉 常世伟
王正 朱贵阳 邓鸿飞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释 义......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5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5
二、本次发行概要 ......7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12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情况 ...... 15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17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 17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18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18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0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22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23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23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24
三、审计机构声明 ...... 25
四、验资机构声明 ...... 26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7
一、备查文件...... 27
二、查阅地点、时间...... 27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国安达 指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与承销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 指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州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发行人律师 指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2、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3、2023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2023 年 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5、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3 年 3 月 7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251 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
审核,并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7 号),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向本次发行获配的 4
名发行对象发出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各获配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023 年 4 月 7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证报告》
(天健验〔2023〕13-1 号),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4 月 3 日 15 点 00 分止,九
州证券已收到的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1,626,603.52 元,上述资金已全部缴存于九州证券指定的银行账户。
2023 年 4 月 4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扣除相关保荐承销费用以后的
募集资金余额划付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2023 年 4 月 7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新增注册
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3-2 号)。经审验,发行人本次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30,176 股,每股发行价格 31.27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91,626,603.52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6,968,919.87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4,657,683.65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 2,930,176.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81,727,507.65 元。
综上,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按照《缴款通知书》中约定,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1 月 17
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202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不低
于 25.15 元/股。其中,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下,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和《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程序和原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31.27元/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9.46%。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2,930,176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27,980,000 股的 30%,且超过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2,930,176 股)的 70%但未超过报备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626,603.52元,扣除本次发行有关费用6,968,919.8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4,657,683.65 元。
(六)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最终确定为 4 名,未超过 35 名,符合《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
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情况如下:
序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锁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