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大盘情绪

300902 深市 国安达


首页 公告 国安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国安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21-10-27

国安达: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PDF查看PDF原文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股东大会决议事项需履行报批手续的,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
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

    第九条  公司应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法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少于 4 名董事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七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需要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参会资格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由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及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章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
具体议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提案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