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1 证券简称:惠云钛业 公告编号:2020-002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42 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 万股。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大华验字[2020]000530 号的《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00.00 万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30,000.00 万元变更为 40,000.00 万元,公司总股本由 30,000.00 万股变更为
40,000.00 万股。同时,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具体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现拟将《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授权董事会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章程(草案) 程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注册,
2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首 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 通 股
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10,000 万股,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在深圳
所上市。 证券交易所上市。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400,000,0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总股本为【】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总股本为
4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现有股东结构 400,000,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现
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有股东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司的登记信息为准。 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信息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法转让。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 转让。
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
5 行,并遵守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的
相关规则;公司股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
议转让的,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
及时告知公司,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
过户。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己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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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票前己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起 1 年内,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
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务。 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定执行。
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
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
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
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
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
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
司在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
报交易所备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7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他担保情形。
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
对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