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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04月1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4-19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舒州大道 4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创业板风险提示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1,435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涉
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 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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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需特别关注下列
重要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3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1,435 万股,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735 万股。本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华文亮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
份。
(2)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股东徐基平,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范一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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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金通安益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4、公司股东众润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
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公司股东国元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6、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储艳新、徐霞云、汪民富、王天义、
吴旭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
过众润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
股份。
(2)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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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 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通过众润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陈清云、汪洋、叶见俭、杨曙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
众润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
份。
(2)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文亮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有关股
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 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的增
持或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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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公司控股股东
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公司的股票实施
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①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届时持股数量的 10%;②所持公司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13-24 个月内, 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届时持股数量的
15%;③本人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生除
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3)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
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
缴公司。
2、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1)徐基平持有发行人 922.2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21.45%;范一
义持有发行人 736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17.12%,其承诺如下:
①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将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
整)。
②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③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④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
诚信履行股东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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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2)金通安益持有发行人 400 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9.30%,其承
诺如下:
①本合伙企业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华业香料股份, 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