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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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D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体育路15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
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
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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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8,65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公
开发行全部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34,600.0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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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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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
容,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和回购股份
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龙平、张云学及其关联方龙尔利投资承
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本公司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
市后至本人/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
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减持数量不超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限定要求。
本人/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
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
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发行人。
徐龙平、张云学作为公司董事同时承诺: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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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徐维、徐少杰、张红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
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
(三)公司监事王德超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00%,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
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
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吴献忠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00%,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
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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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
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
价应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
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
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
(五)滁州浚源、金浦投资、诸暨东证作为公司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
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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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徽创投、嘉兴力鼎、西藏金葵花、无锡产业、无锡金投、
潍坊浚源、无锡飞凡及自然人股东曹春芳、吕萍、干石凡、吴崇余、
万里平、王皎、周新华、王辉英、邱萍、陈晖、李雪刚、卢冬梅、钱
梅红、钱红、柴玮、陈海涛、周宝妹、张金芳、冯治钢、卫林荣、韩
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
司/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
业/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
行期限等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七)张欢、童宇飞、王水洲、瞿仁龙、陈飞、张明星、邵希杰、
赵后银、俞月利、赵立忠、郑文俊、赵新忠等12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公
司/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
业/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
信息。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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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
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
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
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