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LD Packaging Printing CO., Ltd
(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体育路 15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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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73,833,33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公
开发行全部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95,333,334 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
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
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龙平、 张云学及其关联方龙尔利投资、
徐维、徐少杰、张红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若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
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本公司直接、间接所持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徐龙平、张云学作为公司董事同时承诺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每年通过在二级市场减持/协议转
让或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规则允许
的减持方式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
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二)公司监事王德超、董事会秘书吴献忠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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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
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
延长 6 个月。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 (若公司在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本人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会因本
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吴献忠同时承诺
自 2016 年 12 月 27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三)滁州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安徽省创投资本
基金有限公司及自然人股东曹春芳、吕萍、干石凡、吴崇余、万里
平、王皎、周新华、王辉英、邱萍、陈晖、李雪刚、卢冬梅、钱梅
红、钱红、柴玮、陈海涛、周宝妹、张金芳、冯治钢、卫林荣、韩
军作为公司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滁州浚源同时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 6 个月内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
相应调整),本公司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
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任意 3 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
方式所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1%,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
将作相应调整。 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
售股票,股东滁州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届时将该等出售
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给龙利得股份所有。
(四)西藏金葵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金投产业升级股权
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潍坊浚源股
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飞凡协立物联网创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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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自 2016 年 12 月 27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
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五)张欢、童宇飞、王水洲、翟仁龙、陈飞、张明星、邵希
杰、赵后银、俞月利、赵立忠、郑文俊、赵新忠等 12 名自然人股
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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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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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
容,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和回购股份
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龙平、 张云学及其关联方龙尔利投资、徐
维、徐少杰、张红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除息、
除权行为,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本公司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徐龙平、张云学作为公司董事同时承诺: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通过在二级市场减持/协议转让或其他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规则允许的减持方式所转让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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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1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
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二)公司监事王德超、董事会秘书吴献忠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