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881 股票简称:盛德鑫泰 公告编号:2022-014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具体对照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新增条款,之后条款依次顺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公司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决议。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议决议。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
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
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的股权变动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新增条款,之后条款依次顺延)
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个月时间限制。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新增条款,之后条款依次顺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