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员工与所有者共享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指标
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选取净利润增长率,其中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同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在归属前一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可归属的个人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计划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蔡青有 施高翔 丁爱娥
2021 年 10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