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8 日,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5.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蔡青有 施高翔 丁爱娥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