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没有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2年05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05月17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05月17日(星期二)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南京北路218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互联网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松亭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69,705,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08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3,201,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66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6,503,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1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5,259,5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38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87,1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239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72,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3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55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87%;反
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2,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1994%;反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53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45%;反
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3%;弃权 23,8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88,4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7469%;反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06%;弃权 2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25%。
3、审议通过了《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55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87%;反
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2,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1994%;反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55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87%;反
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2,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1994%;反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55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87%;反
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2,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1994%;反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55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87%;反
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2,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1994%;反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55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87%;反
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2,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1994%;反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53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45%;反
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3%;弃权 23,8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88,4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7469%;反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06%;弃权 2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25%。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55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87%;反
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2,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1994%;反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9,55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87%;反
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12,2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7.1994%;反对 14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司慧、张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金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