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 00282 号
致: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春股份”)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金春股份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金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金春股份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63,250,200 股,均为截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春股份股东。金春股份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分别由金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及第二届监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曹松亭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 63,200,00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6%。
1.02 选举杨乐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 63,200,00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6%。
1.03 选举杨如新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 63,200,00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6%。
1.04 选举仰宗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 63,200,00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6%。
1.05 选举胡俊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 63,200,00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6%。
1.06 选举杨晓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 63,200,00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6%。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钱晓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 63,200,00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6%。
2.02 选举祝传颂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 63,200,00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6%。
2.03 选举袁帅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 63,200,00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6%。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卞勇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63,200,00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6%。
3.02 选举赵金明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63,200,00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3,20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4%;反对 4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金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1)承义法字第 00282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张 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