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3 年 10 月 26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 年【】
月【】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股 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一节 股东......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董事会......23
第一节 董事......23
第二节 独立董事......26
第三节 董事会......30
第六章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7
第七章监事会......39
第一节 监事......39
第二节 监事会......40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6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46
第一节 通知......46
第二节 公告......47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8
第十一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5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51
第十三章 附则......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天津捷强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1201167803339648。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19.9 万股,于 2020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滨湖路 3 号
邮政编码:300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983.4751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注重顾客、质量和技术发展,努力在自身发展
的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从而获取长期利润,回报股东、成就员工并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虚
拟现实软硬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发射装置除外)、遥控设备、信息设备、仿真器材、模拟器材、自动化控制系统、开关控制系统、变压器、调压器、配电系统、电源、电源包、电源适配器、电源管理模块、电气控制柜、检验设备、仪器仪表、机械设备、机箱、机柜、方舱、线束、工具、五金交电、汽车零部件、电机、电缸、减速机、机器人、智能稳态平台、发电机、发电机组、改装车用汽车自发电机组、液压元件、液压空气压缩机、液压动力系统及液压驱动装置、核生化装备、侦察与监测设备、三防设备、人防设备、洗消装备、洁净设备、表面处理设备、防暴与防爆设备、探测与排雷装备、加固设备、机电设备、光电设备、能源设备、环保设备、维修箱组、移动营房、桥梁装备、路面装备、空气净化设备、负压隔离装备的生产、研发、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维修、维护、保养、检测、计量、装备保障、安防、应急救援、退役装备报废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环保工程、三防工程、污废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土壤与水系修复的服务及其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加工、制造、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底盘、专用车辆的经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机动车改装服务;汽车新车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核子及核辐射测量仪器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销售;服装制造;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
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批发及零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交流及赛事活动的组织、策划、咨询、服务;进出口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为根据《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天津捷强动力装备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1 潘峰 216.75 净资产折股 2015.9.15
2 毛建强 106.25 净资产折股 2015.9.15
3 天津戎科科技中心 72.5 净资产折股 2015.9.15
(有限合伙)
4 马雪峰 31.875 净资产折股 2015.9.15
5 资桂娥 31.875 净资产折股 2015.9.15
序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6 钟王军 19.125 净资产折股 2015.9.15
7 刘群 19.125 净资产折股 2015.9.15
8 黄益家 2.5 净资产折股 2015.9.15
合计 5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983.475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983.4751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