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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强装备: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1

捷强装备: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75        证券简称:捷强装备      公告编号:2021-069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市北辰区滨湖路3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潘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31,077,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67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7名,代表股份6,121,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0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4,19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028%。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6,884,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44%。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6,121,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09%。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67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3%;通过网络投票6人,代表股份5,449,9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66%。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076,9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1,0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392,5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791%;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1,684,3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4,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871,0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110%;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2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亦鸣律师、张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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