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2024 年 8 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6.1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120.00 万股的2.6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99 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
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及核心骨干(包括外籍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8.45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归属,
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40%、30%、3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目录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激励方式、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7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4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6
第十二章 附则......30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欧陆通、本公司、公 指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限制性股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等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获得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
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实施考核管理办 指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法》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遵循收益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原则;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七、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告本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