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0 证券简称:欧陆通 公告编号:2025-001
债券代码:123241 债券简称:欧通转债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19 号)同
意注册,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445,265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644,526,500.0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12,106,634.4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2,419,865.56 元。截至 2024年 7 月 11 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天职业字[2024]4559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 投资金额(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 占募集资金总量
(万元) 比例
1 年产数据中心电源 25,925.06 25,925.06 40.99%
145 万台项目
2 欧陆通新总部及研发实 27,914.10 27,027.58 42.74%
验室升级建设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10,289.35 10,289.35 16.27%
合计 63,241.99 63,241.99 100.00%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储存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会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
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
在巨潮资讯网上(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年产数据中心电源 145 万台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市云电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云电”)实施,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经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批准,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苏州云电会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用途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存放金额(元)
年产数据中心 苏州市云电 兴业银行股份
电源 145 万台 电子制造有 有限公司深圳 337060100100642589 259,250,620.00
项目 限公司 宝安支行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子公司,甲方 1 为公司,甲方 2 为苏州云电,乙方为
开户银行,丙方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释:监管协议中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监管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年产数据中心电源 145 万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孙爱国、张玉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