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0-006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卡倍亿”)增资以用于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7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81 万股,发行价格为 18.7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59,489,9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发行费用人民币 20,000,000.00 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人民币 23,606,240.5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15,883,659.4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697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序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实施主体
号
1 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 34,688.00 21,588.37 上海卡倍亿
线缆产业化项目
本溪卡倍亿本
2 本溪卡倍亿汽车铝线缆建设项目 4,445.00 - 溪卡倍亿电气
技术有限公司
合 计 39,133.00 21,588.37
三、本次增资情况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21,588.37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上海卡倍亿进行增资,用于实施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缆产业化项目,其中人民币 9,000 万元用于增加上海卡倍亿的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上海卡倍亿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上海卡倍亿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0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10,000 万元,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BTN25F
法定代表人 林光耀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
从事新能源科技、电气科技、汽车电线电缆、新材料科技领域
经营范围 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元件、
汽车配件、新能源材料、金属材料、电子产品、电线电缆的销
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8日
股东构成 公司持有100%股权
项目 2019 年末/2019 年度(万元)
总资产 3,957.21
净资产 934.37
净利润 -51.32
五、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系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上海卡倍亿 100%的股权,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六、本次增资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增资的资金将存放于上海卡倍亿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账号:31050178540009300863,本公司、上海卡倍亿已经按照相关规定,与东莞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七、本次增资事项所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批程序
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专项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卡倍亿增资是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要求进行的,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过仔细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卡倍亿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卡倍亿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建设。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莞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行为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加快公司募投项目的开展和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东莞证券对使用募集资金对上海卡倍亿进行增资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