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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9月1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9-26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KBE Electrical Technology Co.,Ltd.
(住所: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汶溪周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上会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
投资决定。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381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不包含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523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9 月 18 日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
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
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承诺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的限售承诺
( 1)控股股东
新协投资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2)实际控制人
林光耀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①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 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
人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③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④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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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3)持股 5%以上股东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 5%以上股东承诺如下:
①林光成、林强
林光成、林强作为持股 5%以上股东、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①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
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③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④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
②徐晓巧
徐晓巧作为持股 5%以上股东、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①本人通
过新协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 其限售按照新协投
资的承诺执行;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
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 ③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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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④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承诺
除上述人员以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蒋振华、蔡悦畅、苏
卧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
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
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的限售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安伟展、戴武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发行人监
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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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股东的限售承诺
林春仙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
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
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其他发行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协投资、 实际控制人林光耀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 1)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格;( 2)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如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3)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4)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