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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尚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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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认真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有关议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董事会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
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5.2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40.80 万股。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28,81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以适当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8,810.00万元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续将督促公司根据其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围绕主营业务合理规划资金用途,谨慎、认真地制订剩余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及用途,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等,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延期。

    四、关于聘任吴艳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阅吴艳女士个人简历,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五、关于聘任杨学红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阅杨学红女士个人简历,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独立董事:

  李仁玉  张伟华  周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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