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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尚文化: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3

锋尚文化: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60          证券简称:锋尚文化        公告编号:2021-069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4:00

    召开地点:北京东城区青龙胡同一号歌华大厦 A 座 16 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沙晓岚先生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7 人,代表股份
87,334,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75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87,298,1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4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3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4 人,代表的股份
3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关于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表决情况:同意 87,320,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34%;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61.2299%;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77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关于制订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7,320,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34%;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61.2299%;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77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7,320,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34%;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61.2299%;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77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多、刘晓航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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