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0 证券简称:锋尚文化 公告编号:2021-061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2021年9月26日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尚文化”或“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6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2.00万股,发行价格为138.0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487,120,4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72,331,393.44元,超募资金的金额为96,036.30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0BJA70342),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将用于“创意研发及展示中心建设项目”和“企业管理与决策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转存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清华园支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10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创意制作及综合应
010900284110401
司北京清华园支行 用中心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010900284110904 补充流动资金
司北京清华园支行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创意研发及展示中
010900284110506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司北京清华园支行 心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企业管理与决策信
010900284110705
司北京清华园支行 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0000002194800035875331 超募资金项目
司东直门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有关各方:
甲方: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10900284110506,截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专户余额分别为为 49,137,378.1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创意研发及展示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含利息)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10900284110705,截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专户余额分别为为 13,949,179.23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企业管理与决策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含利息)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储存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关峰、赵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