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51 证券简称:交大思诺 公告编号:2022-036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订本章程。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 (新增第十二条,后续编号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他方式。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
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让或者注销。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其他义务。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务承担连带责任。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义务。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