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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汉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7-08

中船汉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1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席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汉光”、“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2、本公司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1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在本公司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减持数量。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数量。

  7、减持期限。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8、若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同时,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船资本控股(天津)有限公司的股权,也不由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船资本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回购该等股权。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三)公司股东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船资本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1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在本公司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减持数量。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数量。

  7、减持期限。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8、若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四)公司股东邯郸市财政局信息中心、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所持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公司所持股票。

  2、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公司拟通过相关规定要求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数量。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

  4、减持期限。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若本单位/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五)公司股东北京广源利达投资发展中心(合伙企业)、宁波大榭汉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银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星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股价稳定,2019 年 2 月
25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措施预案内容

    1、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顺位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顺位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第三顺位为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顺位:(1)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3)公司实施完毕股票回购计划(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顺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完毕股票增持计划(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以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为前提。对于未来新聘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2、公司回购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3)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前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计划的 30 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即可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4、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前述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条件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计划的30 个交易日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即可停止继续实施增持计划,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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