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845 深市 捷安高科


首页 公告 捷安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捷安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7-02

捷安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捷安高科                  股票代码:300845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ZhengzhouJ&THi-TechCo.,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二〇二〇年七月


                  特别提示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或“捷安高科”)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乐观及张安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高志生、杜艳齐、白晓亮和北京嘉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政伟、牛红勋、王鹏、孙莹、朱运兰、葛耀旭、崔志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郑乐观、张安全、高志生、王政伟、牛红勋、王鹏、孙莹、朱运兰、葛耀旭、崔志斌承诺:(1)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本人确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4)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如公司遇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关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和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乐观及张安全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人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在不影响本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 5%以上股东高志生、杜艳齐、白晓亮和
北京嘉景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人/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确定后续持股计
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人/本企业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如本人/本企业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的 120%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实施前和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总额的 10%;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