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Kanghua Biological Products Co., Ltd.
(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 18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500.00 万股,公开发行股
公开发行股数 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公司原股
东在本次发行中不公开发售股份,所募集资金均归公司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70.37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6 月 4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00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20 年 5 月 29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一、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决策程序及内容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召开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 1,500.00 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股份限售安排、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除上述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奥康集团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所持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本企业所持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平潭盈科及其一致行动人泰格盈科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宁波旭康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的情形,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勇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淑青承诺:“1、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上市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上述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清瀚、侯文礼、李声友、陈怀恭、孙晚丰、唐名太承诺:“1、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上市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除上述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发行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并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①公司回购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措施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