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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华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公告日期:2020-06-15

康华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更新后)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康华生物            股票代码:300841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Kanghua Biological Products Co., Ltd.

        (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 18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二〇二〇年六月


                    特别提示

  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或“康华生物”)股票将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2 月 16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
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公司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本人所持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除上述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奥康集团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所持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2 月 16 日)收盘价低于本
次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3、本企业所持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平潭盈科及其一致行动人泰格盈科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宁波旭康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2020 年 12 月 1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的情形,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勇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淑青承诺:

  “1、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上市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上述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清瀚、侯文礼、李声友、陈怀恭、孙晚丰、唐名太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清瀚、侯文礼、李声友、陈怀恭、孙晚丰、唐名太承诺:

  “1、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上市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2020 年 12 月 1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除上述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发行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并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①公司回购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措施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致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要约收购义务。

  3、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1)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及计划

  ①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并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票事项作出决议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应决议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应决议投赞成票。

  ②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③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股票。

  若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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