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0 证券简称:酷特智能 公告编号:2021-003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74 号文核准,青
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已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 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发行价格为5.9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6,400,000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 40,791,320.74 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315,608,679.26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2 日
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20] 230300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投资以下项目:
项目总 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万 需求净额 备案情况 环评批文
元) (万元)
青岛市即墨区发展和改 青岛市环保局即墨分局
柔性智慧工厂新建
1 27,781.84 20,996.04 革局【即发改环秀 【备案号:
项目
[2018]11 号】 201837028200001814】
青岛市即墨区发展和改
智慧物流仓储、大数 青岛市环保局即墨分局
革局
2 据及研发中心综合 13,979.32 10,564.83 【备案号:
【2017-370282-18-03-
体建设项目 201837028200000277】
000009】
合计 41,761.16 31,560.87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2021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为便于募集资金的后
续监管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分别与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
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
事宜。本次变更募集资金账户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因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不具备签署协议的权限, 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其上级银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分行签署,实际本协议由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履
行。
截至 2021 年 4 月 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
况如下:
募投项目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余额(元)
柔性智慧工厂新建 青岛酷特智能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
810200401421010064 63,626,650.13
项目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青岛即墨支行
智慧物流仓储、大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
青岛酷特智能
数据及研发中心综 公司青岛即墨支行 810200401421010057 7,343,104.43
股份有限公司
合体建设项目
三、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810200401421010057, 截 至 2021年 4月 2日 , 专 户 余 额 为
743.31044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物流仓储、大数据及研发中
心综合体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 ), 账 号 为
810200401421010064,截至2021年4月2日,专户余额为6,362.66501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柔性智慧工厂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缪兴旺、高立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在专户和/或专户内募集资金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冻结、查封或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监管人没有义务代表管理人就有关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监管人根据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的要求,协助上述机构查封、扣押、冻结专户和/或专户内募集资金及对专户/或专户内募集资金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