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红领大街 1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6,000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6 月 3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4,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5 月 25 日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提示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 18,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6,000 万股,全部为新
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具体发行方案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限售安排、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代理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兰兰、张琰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在酷特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酷特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酷特智能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酷特智能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酷特智能的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2、发行人股东深圳前海复星瑞哲恒益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前海瑞霖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高鹰天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以勒泰和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龙钢铁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国科瑞祺物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范晓鹏、许小年、饶卫、中科贵银(贵州)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石峻铭、石忠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国科正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光智、青岛百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杰民、任桂兰、刘思强、王永芬、贵州求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本人/公司/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酷特智能股份,自酷特智能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酷特智能回购。
发行人股东李会承诺: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酷特智能股份,自酷特智能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酷特智能回购。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本人/公司/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公司/企业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如本人/公司/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代理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兰兰、张琰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在酷特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酷特智能股份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前海复星瑞哲恒益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深圳前海瑞霖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公司/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公司/合伙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国科瑞祺物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公司/合伙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发行人股东青岛高鹰天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以勒泰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公司/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公司/合伙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关联方北京国科正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进行减持,本合伙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经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启动本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股份
A、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
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C、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