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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特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7-07

酷特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KUTESMART CO.,LTD.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红领大街1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二零二零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限售安排、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代理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兰兰、张琰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在酷特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酷特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 月 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酷特智能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酷特智能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酷特智能的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发行人股东深圳前海复星瑞哲恒益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前海瑞霖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高鹰天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以勒泰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龙钢铁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创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国科瑞祺物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范晓鹏、许小年、饶卫、中科贵银(贵州)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石峻铭、石忠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国科正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光智、青岛百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杰民、任桂兰、刘思强、王永芬、贵州求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本人/公司/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酷特智能股份,自酷特智能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酷特智能回购。
  发行人股东李会承诺: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酷特智能股份,自酷特智能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酷特智能回购。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本人/公司/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公司/企业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如本人/公司/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代理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兰兰、张琰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在酷特智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酷特智能股份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前海复星瑞哲恒益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深圳前海瑞霖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公司/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公司/合伙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国科瑞祺物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公司/合伙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发行人股东青岛高鹰天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以勒泰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公司/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如进行减持,本公司/合伙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五)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关联方北京国科正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本合伙企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合伙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经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启动本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股份

  (1)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
  (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③若超过上述 1、2 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1)当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在公司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的增持股份方案的 5 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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