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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11月1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11-30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路 1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
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
资决定的依据。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600 万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原股东不
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4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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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
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
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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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并提醒投资者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 1)本公司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公司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 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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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行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
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 3)如因自身经济需求和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减持的,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
和在博汇股份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博汇
股份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不影响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股票。如本人在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博
汇股份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博汇股份的股份。
拟转让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前,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博汇股份公告减持意向。
如违背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相关减持股票收益归博汇股份所有。
( 4)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3、关联方金月明承诺
关联方金月明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 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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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律、尤丹红、项美娇就其股份锁定情况
出具如下承诺:
“( 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 3)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 4)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博汇股份股份总数的 25%;
( 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博汇股份股份;如本人在博汇股份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博汇股份的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博汇股份的股份。”
(三)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洪淼松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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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博汇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 3)博汇股份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 其他股东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
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发
行人将召开董事会制订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 包括回购股票数量、 价格区间、
完成时间等信息,新股回购计划还应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在股票回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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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触发之日起 6 个月(“回购期”)内以市场价格完成回购,且股票回购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基准利率所对应利息;期间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
进行调整。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将确保以后新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和现有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承诺
“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博汇股份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博汇股份及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以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夫妇承诺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