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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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路 1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书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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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60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原股东
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4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股东金月明承诺:
( 1)本公司/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博汇
股份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收购该部分股份;
(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博汇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
/本人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3)上市后本公司/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2、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承诺:
( 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文魁集团间接持有的
博汇股份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博汇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
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间接持有博汇股份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3)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 4)本人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
务。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律、尤丹红承诺:
( 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博汇股份股份,也不
由博汇股份收购该部分股份;
(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
( 3)博汇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
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持有博汇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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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4)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
( 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6)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4、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立而达、洪淼松承诺:
( 1)本企业/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博汇股
份股份,也不由博汇股份收购该部分股份;
(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
( 3)博汇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
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企业/本人持有博
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4)上市后本企业/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5、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其他股东持有的公
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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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 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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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
事项提示,同时请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一节中关于风险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文魁集团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 1)本公司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博汇股份股份, 也不由博汇股份收购该部
分股份;
(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博汇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
公司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3)上市后本公司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2、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 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文魁集团间接持有的博汇股份股份, 也不由博
汇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博汇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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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
间接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3)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 4)本人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3、关联方金月明承诺
关联方金月明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 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博汇股份股份, 也不由博汇股份收购该部分
股份;
(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博汇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
人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3)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律、尤丹红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
下承诺:
“( 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博汇股份股份, 也不由博汇股份收购该部分股
份;
(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 3)博汇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4)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博汇股份股份总数的25%;
( 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博汇股份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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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三)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股东立而达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立而达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 1)本企业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博汇股份股份, 也不由博汇股份收购该部
分股份;
(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 3)博汇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企业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4)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2、股东洪淼松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洪淼松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 1)本人自博汇股份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博汇股份股份, 也不由博汇股份收购该部分股
份;
( 2)所持博汇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 3)博汇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博汇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下同)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到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持有博汇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4)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四)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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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其他股东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因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的全部文件、信息,确信其真实、准
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