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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正后)

公告日期:2021-10-11

浙江力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正后)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属于定期报告,其他报告属于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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