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
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第七条 监事应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
议外,还可有选择地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它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且一年内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对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监事,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各款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十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订具体
的处罚办法,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一)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二)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
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 3 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监事会授
权开展工作,对监事会负责。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应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的职责时,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的义务;
(二)重大活动和重大事项披露的义务;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
合并分立、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对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
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六)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监事会发现公司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质疑。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予以协助,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
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第二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的十日内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监事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五条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
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可以放弃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