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838 深市 浙江力诺


首页 公告 浙江力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力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09

浙江力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
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业
绩说明会、 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业绩说明会(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至少一名)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
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
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
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为公司指定的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十九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路
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大会、网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
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