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834 证券简称:星辉环材 公告编号:2022-001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0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8,428,1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5.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1,149,517.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182,531,583.17元,实际筹集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08,617,933.8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1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2〕2100001030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户号 募集资金存储
金额(元)
1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658775259561 563,573,000.00
有限公司 司汕头分行
2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4050165090100001185 500,000,000.00
有限公司 限公司汕头市分行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户号 募集资金存储
金额(元)
3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634151095 660,324,939.65
有限公司 限公司汕头分行
4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91680100100074812 100,000,000.00
有限公司 司汕头分行
5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15692593888808 720,000,000.00
有限公司 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注: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属营业机构,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各方
甲方: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杨阳、欧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2日之前/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合同各方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在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不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合同其他方的利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