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HAOYANG ELECTRONIC CO.,LTD.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涌路 10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二〇年五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浩洋股份”、“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伟楷及实际控制人蒋伟权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即 2020 年 11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3、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伟楷及实际控制人蒋伟权的一致行动人蒋伟洪、林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
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11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3、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公司股东广州市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本企业对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2017 年 3 月 27 日为
本企业对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5 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两项锁定期以孰长者作为最终锁定期限。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许凯棋、劳杰伟、肖翠娟、谢诚之、黄前程承诺
1、自本人持有出资份额的广州市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发行人
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2017 年 3 月 27 日为该企业对发行人增资的工商
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5 年内以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上述期限孰长者作为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
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11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第一项锁定期自动
延长 6 个月。
3、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陈嘉仪、陈华娥、李斌的承诺
1、自本人持有出资份额的广州市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发行人
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2017 年 3 月 27 日为该企业对发行人增资的工商
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5 年内以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上述期限孰长者作为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前述第一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和优质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
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