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nan Jindan Lactic Acid Tech Co.,Ltd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金丹大道 0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
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数量为不超过 2,830 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为不超
过 2,830 万股,不进行老股
转让。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1,290.9092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价格 【】元/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鹏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
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
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于培星、史永祯、广州诚信、首中
投资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发行人股东崔耀军、陈飞、王然明、王金祥、于敏、李瑞霞、
刘喆、深创投、郑州百瑞、宁波赛尔、洛阳红土、中国风投、浙江
中资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于培星、史永祯、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崔耀军、陈飞、王然明分别承诺:(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
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50%。 (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所持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12 月 11 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声明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鹏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
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于培星、史永祯、广州诚信、首中投资分别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
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3、发行人股东崔耀军、陈飞、王然明、 王金祥、于敏、李瑞霞、刘喆、深
创投、郑州百瑞、宁波赛尔、洛阳红土、中国风投、浙江中资分别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于培星、史永祯、崔耀军、
重大事项提示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陈飞、王然明分别承诺:( 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50%。(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6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5、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触发及停止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具体条件
1、触发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
整,下同),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满足之
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
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1项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
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 2)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
他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
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 3)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 4)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
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
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
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
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
额的30%。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8
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 2)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
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 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
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
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
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
件:
(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
增持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