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8 证券简称:锐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1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有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4 月 8 日至 2022 年 4 月 17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五)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5 月 24 日作为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
向王发先生授予 1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 5 人,授
予数量为 48.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7 日。
(七)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八)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4 年 3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方法
(一)调整原因
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股份 165,9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 元(含税)。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发布了《2022 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2023 年 11 月 10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3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3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发布了
《2023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
司总股本 166,594,8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 元人民币现金。
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发布了《2023 年年度权益
份 1,518,450.00 股后的 165,076,35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7580
元人民币现金。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或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1、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7.05-0.4-0.4-0.1507580≈6.10 元/股。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6.65 元/股调整为 6.10 元/股。
2、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7.05-0.4-0.4-0.1507580≈6.10 元/股。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7.05 元/股调整为 6.10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实施完
毕,公司 2023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实施完毕,公
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7.05 元/股调整为 6.10 元/股;同意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7.05 元/股调整为 6.10 元/股。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对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