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鉴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王发系公司副总经理,在授予日 2022 年 4
月 29 日前 6 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授予事宜。
鉴于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暂缓授予数量及暂缓授予价格做相应调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 7.00 万股将调整为
10.50 万股,暂缓授予价格将由 10.98 元/股调整为 7.05 元/股。
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王发先生属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王发先生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激励计划暂缓
授予部分的各项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5 月 24 日作为暂缓授予
部分的授予日,向激励对象王发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 10.50 万股,授予价格为 7.05元/股。
特此公告。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