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25 号 6 号楼 215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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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76,415,000 股, 占发行后股
本比例不低于 25%;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
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
限内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05,658,743 股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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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
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
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
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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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以下事项和风险, 并认真阅读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决策程序及内容
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公司发行方
案如下:
公司拟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76,415,000 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不低于 25%;具体数量由公
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
量上限内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关于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阿尔特投资就所持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单位确认,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单位
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
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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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
若承诺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减持后承诺人仍能保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
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诺
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
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
的 15%。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1%。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承
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 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
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承诺
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6、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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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 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承诺人承诺违规
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承诺人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
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4)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
求执行。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宣奇武和刘剑就所持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
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
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
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
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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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
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
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
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承
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及监管要求, 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
若承诺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减持后承诺人仍能保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
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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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诺
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 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
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
的 15%。承诺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1%。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承
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 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
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承诺
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通过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