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 108-1 号
致: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北鼎晶辉、公司 指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包括合并
激励对象 指 报表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和部分外籍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禁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限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办法》 指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 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 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 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及公司内
部披露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4 日至 2022 年 4 月 3 日。截止公示期结束,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审核确认本次列入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 2022年4月15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6.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 2022 年 4 月15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综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2SZAA3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