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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机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20-03-02

建科机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PDF查看PDF原文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陆港五纬路 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340 万股,且同时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
总股本的比例        份总数的 25%,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3 月 10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9,355.9091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3 月 2 日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陈振东,实际控制人陈振东、陈振生、陈振华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公司股票的 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并于减持前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予以公告;3、如果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4、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1、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天创海河的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天创海河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的公司股票总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的 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4、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在本公司持股超过 5%的期间,将于减持前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予以公告。

    (三)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禄、李延云、孙毓、陈树红、张新、林琳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如果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或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秦曦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如果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任
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或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宁波龙鑫、天创盈鑫、天创鼎鑫、天创投管的承诺

    宁波龙鑫、天创盈鑫、天创鼎鑫、天创投管承诺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诚科建信、诚科建赢、诚科建达的承诺

    诚科建信、诚科建赢、诚科建达承诺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其他股东深圳中盈、王晓蕾、苏州六禾、新余风炎、重庆科微、宁波宏藩、康玉华、盛雷鸣、姚国龙、魏宏锟的承诺

    深圳中盈、王晓蕾、苏州六禾、新余风炎、重庆科微、宁波宏藩、康玉华、盛雷鸣、姚国龙、魏宏锟承诺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方案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
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
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使用完毕后,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
发。

    (2)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后,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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