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823 深市 建科机械


首页 公告 建科机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建科机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3-18

建科机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创业板特别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 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 投资决定。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TJK MACHINERY(TIANJIN)CO.,LTD.

      (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陆港五纬路 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二零二零年三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 证 券 时 报 网 ( www.stcn.com ) 、 证 券 日 报 网
(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振东,实际控制人陈振东、陈振生、陈振华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公司股票的 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并于减持前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予以公告;

  3、如果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9 月 19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5、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天创海河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的公司股票总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的 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在本公司持股超过 5%的期间,将于减持前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予以公告。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禄、李延云、孙毓、陈树红、张新、林琳,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如果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9 月 19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或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秦曦,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如果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9 月 19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或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其他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股东宁波龙鑫、天创盈鑫、天创鼎鑫、天创投管,承诺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诚科建信、诚科建赢、诚科建达,承诺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深圳中盈、王晓蕾、苏州六禾、新余风炎、重庆科微、宁波宏藩、康玉华、盛雷鸣、姚国龙、魏宏锟,承诺如下: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及以上的事项。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因素,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董事会将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现场答复、热线电话答复、互联网答复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接受全体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