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暨调整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
议案》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暨调整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次交易事项依据市场价格的原则协商定价,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暨调整关联交易实施主体。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曹先军(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永德(签字):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刘胜元(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