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鉴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
独立董事:黄斌、李智勇、赵爱民、孔德海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斌: 李智勇:
赵爱民: 孔德海:
2021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