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2-031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郭建国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2、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3、公司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通过内部公告栏张贴的方式公布了《安徽
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至 2021
年 8 月 2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
的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了《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6、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
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3 日,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
7、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2021年度业绩考核未达到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以及 3 名原激励对象当选监事、4 名原激励对象离职导致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 85 名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及 7 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94,5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
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8、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9、2022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分别为 41.496元/股、40.78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因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及原激励对象职务变更导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为 41.67 元/股,因激励对象主动离职导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为 40.96 元/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 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
本 80,367,500 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74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13,983,945.00 元(含税)。截至目前,2021 年度权益分
派已实施完毕,公司需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分别为:
1、因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及原激励对象职务变更导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
P = P0 -V=41.67-0.174=41.496元/股
2、因激励对象主动离职导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
P= P0 -V=40.96-0.174=40.786 元/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鉴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需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分别为 41.496 元/股、40.786 元/股。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及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