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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可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20-01-15

艾可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PDF查看PDF原文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

        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

        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封卷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

        明书(封卷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

        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

        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之亲属赵锐、戴恒荣及
朱爽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之亲属姜任健、刘凡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ZHU QING(朱庆)、谢永元、李兴斌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五)监事朱弢、许全瑞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六)蒋海燕、朱明瑞、汪涛、沈志彬、梁水生、吴勇及贾良文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七)池州南鑫、广发信德、珠海康远、志道投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人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人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ZHU QING(朱庆)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人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人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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